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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商会拉开“维权”序幕
时间:2007-9-3 13:36:00  来源:中国水网(www.h2o-china.com)        浏览3809 次 评论19篇

环境商会拉开“维权”序幕
 
    近日,中国水网从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了解到,商会成立伊始,就紧锣密鼓地开展了对吉林省四平市自来水公司与中法水务合作运营项目的调研工作,并已于近期完成了该项目初步分析报告,目前正在进行下一步维权操作。
   据调研报告介绍,四平市自来水公司始建于1948年,隶属于四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四平市区的城市统一供水企业。2000年6月,四平自来水公司与中法水务签约设立合作公司,联合对四平市区实施供水。政府通过承诺函,对合同水量、水价、水费以及三年内关闭相关地下井群等事宜做出了承诺。但是,由于承诺未能兑现,自2002年初四平自来水公司即开始拖欠合作公司的水费,2004年中外双方二次签约修改了合作条款,四平市政府再次出具了督促四平自来水偿还欠款、确保合作公司补水收入等内容的政府《承诺函》。但新的承诺又成为空话,合作公司的经营始终未得到改观。2006年四平自来水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合作公司的情况下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四平中院仅用短短两天就裁定其破产。
    “对于四平市合作供水项目我们以极大的诚意和耐心坚持了七年多时间,而当地某些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做法令我们一次次地陷入失望之中。”中法水务一位高层人员慨叹。
    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傅涛告诉中国水网记者,商会之所以把四平自来水公司合作运营项目的“维权”工作作为商会成立之后第一件重点开展的业务,是因为该项目在城市水业市场化进程中属于非常典型的负面案例,针对其的维权实践将对中国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与发展产生影响。调研报告分析提出了这一事件主要存在的两点问题:
    1、政府的社会信誉危机。中国现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契约”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经济形式之一。政府作为契约一方,订立约定前必须考虑周全,不能轻易承诺,而约定一旦成立,则理当守约,不可能凌驾于契约之上,否则就会受到市场的冷落。
    2、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的蓄意破产。城市供水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核心内容,传统的自来水公司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政府责任的具体承担主体,其亏损主要是政策性亏损,其如果选择破产也属于技术性破产,当地政府应承担其连带责任,而不能把责任单方面推向社会或者推给某几家债权企业,这不符合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方向。如果由此引发业内企业为了脱逃债务等原因而实施恶意破产,其后果相当严重。
    商会报告指出,四平自来水合作运营项目以及几年前出现的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事件、沈阳供水改革反复,均暴露出近年来国内尤其是东北地区推进城市水业改革的一些问题,而且其危害性已经显现。许多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的公司尤其是外资公司对东北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及业内企业均持退避或观望态度,这对该行业在当地良性发展非常不利,也对整个东北地区的招商引资情况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
    2007年8月20日,国务院振兴东北办正式出台《东北地区振兴规划》,而“诚信东北”是其主要理念。四平自来水合作运营项目情况已由环境商会提交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和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希望能够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从而采取补救措施,促进城市水业在东北地区健康规范发展。
    环境商会对四平自来水合作运营项目的进一步“维权”动态,中国水网将继续关注。
 
附:四平自来水与中法水务合作项目基本情况(报告摘录)
    2000年,经过四平市政府积极协调,四平市自来水公司与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15日签订合作合同,共同成立了四平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鉴于四平市地下水的滥采、超采现象严重,在合作双方的共同要求之下,四平市政府于2000年8月25日向合作公司出具了政府《承诺函》,函中对合同水量、水价、水费以及三年内关闭相关地下井群等事宜做出了承诺。
    由于受管理体制的制约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的影响,当地政府并未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四平市地下水的滥采、超采现象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四平自来水公司以此为借口,自2002年年初开始便拖欠四平中法供水公司水费,至2004年拖欠费用已高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
    在时任吉林省省长洪虎同志的直接过问和关注下,四平市政府表示尽快解决问题。为表合作诚意,中法水务共计免除了四平自来水拖欠的债务近人民币3,000万元,并对合同水量和合同水价做出了大幅度让步。
    2004年6月21日中外双方二次签约,同时,四平市政府再次出具了督促四平自来水偿还欠款、确保合作公司合理收入等内容的政府《承诺函》。
    但随着洪省长的离任和未取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与支持,此次努力以中途夭折而收场。自中外双方合同修订至今,四平自来水公司基本未履行合同。到目前为止,其又已累计欠付合作公司水费共人民币近1500万元。
    经中法水务多次呼吁,四平市长王克成于2006年8月21日亲笔签字复函于中法水务,信中代表四平市政府郑重声明,对于双方合作过程中的一切承诺均为切实有效。
    但是,王克成市长函件发出不足一个月,2006年9月12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即立案受理四平自来水的破产申请,2006年9月14日,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破产,而四平中法供水公司直到2007年1月才被告知这一情况。由于四平中院主审法官后被双规,四平自来水目前仍处于破产程序中。 (中国水网 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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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6 网友:人民群众 发表评论:
    我认为商会应该与纪检部门联手,查查项目运作过程中是否有贪赃枉法和坑害百姓的行为,然后再依法处理,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投资人,还是对有关当事官员。希望四平人民起来查清事实,保护他们的利益,维护四平人的形象、维护四平的投资环境,不能让几条臭鱼腥了四平整锅汤。如果查后没问题,四平人就认命吧。
2007-9-27 网友:商会群众 发表评论:
    感谢楼下的评论,不过本人认为任何经济行为都无法真正做到完美无缺,而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原则性与非原则性之分,对于非原则性缺陷是可以理解或原谅的,而原则性错误是必须要说明并且更正的。您认为呢?
2007-9-23 网友:人民群众 发表评论:
    一个巴掌拍不响,谈维权就该客观公正,商会能否说一下,中法水务在项目中有什么问题?你们千万别告诉我们他们没问题!
2007-9-13 网友:金鳞 发表评论:
    bu cuo .....
2007-9-12 网友:bbc09 发表评论:
    哪位朋友能够告知,这个商会与协会有什么具体区别?加入商会意义大么?
2007-9-12 网友:bbc09 发表评论:
    我们现在都谈东北色变,应该呼吁国务院东北办对东三省投资环境进行彻底改善,否则就形成“恶性循环”,对各方都不利。
2007-9-12 网友:189 发表评论:
    评论的都是这几个人呀?还不如像新浪与搜狐那样,可以匿名评论,这样大家才敢说真话,否则,从你的注册资料里查你的信息,利益既得者会报复的!呵呵
2007-9-10 网友:cindyliu 发表评论:
    报道有些肤浅,没有分析四平自来水违约是因为被某些利益团体掏空,这其中涉及国有资产大量外流的情况,希望水网能够更深程度调查此事。
2007-9-9 网友:太仁 发表评论:
    真的很同情政府,政府得到什么了?本来好好的企业,闹到今天要用破产来解决问题,赔了夫人又折兵。教训啊!投资人拿到项目没有通过竞争就是违规的,不知道当初是否有桌子底下的交易,一般来说是有的。 文章这样评价东北人是有点过了,就像不能那样评价河南人一样。任何地方都有好人和坏人,做出评价的人本身也不一定是好人啊。孔子说:思而不学则殆,然也。
2007-9-9 网友:太仁 发表评论:
    真不知道该怎么说
2007-9-8 网友:richardsss 发表评论:
    事情不真实,水司前总经理(现董事长)有很大问题,最倒霉的是政府和老百姓
2007-9-7 网友:Regal 发表评论:
    四平这个事情就说明一点:强龙难压地头蛇! 跟楼下有人说得什么高溢价根本不搭界!
2007-9-6 网友:heady 发表评论:
    建议政府也成立一个类似于"环保商会"的组织,来保护一下政府.一直在想,政府的法律顾问都跑哪去了?
2007-9-6 网友:heady 发表评论:
    一个好好的自来水公司就这样被合作公司拖垮了,这样案例在中国应该不少.同意"网友:bbc09 发表评论: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兼顾不当促使政府铤而走险 ".政府的短视和无知,签定了不合理合约,之后发现其严重的不合理,但又不知道不合理在哪,也不知该如何终止这些不合理和约,于是想到了破产......
2007-9-5 网友:星华 发表评论:
    现任政府管员只要眼前的效率和政绩,那管今后百姓的死活。
2007-9-4 网友: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评论:
    民族水务联合起来,抵制高溢价
2007-9-4 网友:虎妹 发表评论:
    新东北人现在变成了忽悠大王,我们都是躲着东北的项目
2007-9-4 网友:水头不会损失 发表评论:
    我们做东北的项目从来都是不见兔子不撒鹰,不给首批款,坚决不开工,这是基本常识,可惜老外不懂!
2007-9-3 网友:bbc09 发表评论:
    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这是企业和政府博弈的市场,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兼顾不当促使政府铤而走险,用自身声誉置换某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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