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天津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自检制度,其中包括原水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等。水质检测结果超标时,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事故的发生。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水质检测结果向供水区域内用户公示。
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水质检测合格后,由市、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核发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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