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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拟立法确立环境补偿机制

时间:2006-08-25 10:24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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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天开幕的“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表示,我国生态恶化没有得到扭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生态保护缺乏合理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

  会上有专家认为,应该明确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和经济发展区划;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一系列的环境有偿使用制度。

  叶如棠称,生态补偿机制将在法律建设上有所突破。他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域法,拟把生态补偿问题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肯定下来。他还建议,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中央政府可以先行出台一些指导性文件,来指导地方的生态补偿实践。(新京报记者 郭晓军)

生态补偿的法制建设分三步走

  “在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需要,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目前当务之急是以立法的形式,将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确定下来,加大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行多渠道融资。 ”在24日开幕的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上,中国生态补偿的法制建设成为专家关注的焦点。

  专家提出,考虑到法律出台的程序和生态补偿的急需,生态补偿的法制建设可分三步走:一是各部门和地方应及时总结有关生态补偿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并向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提出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建议;二是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过程中,将生态补偿机制的内容吸收进去,形成有利于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法律体系;三是建议中央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方面的指导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生态补偿总体战略。

  据介绍,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护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对此,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表示,我国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力争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形成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

  为期两天的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由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主办,国内外60多个相关机构的代表参会。 (人民日报 记者武卫政)

  环保总局官员力挺京冀生态补偿

  专家认为,两地的协商机制无须国家层面推动

  昨天上午,出席“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的国家环保总局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勇博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北京和河北两地就城市水源地保护开展的生态补偿实践值得肯定。

  由国家环境总局政研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从1995年至2004年,北京每年向河北承德市的丰宁、滦平两县提供水资源保护资金208万元以上,累计达到1800万元以上。北京市环保局还提供320多万元资金,支持丰宁和滦平建设环保设施。

  对于北京与河北的这些做法,尽管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法律,而且生态补偿机制也是个新事物,不见得大家都清楚。任勇表示,北京市在跨界流域的生态保护需求非常强烈,而且主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是做得不错的。

  任勇认为,在河北和北京的生态补偿方面,主要还是靠双方去协商推动,在政策机制上没有必要由国家层面去推动,中央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协商搭建平台,这也是国际上惯常的做法,任勇说,“中央政府不可能去强制地确定补多少,很难做,行政命令不好操作,而且与市场经济不符合。” (新京报记者 郭晓军)

生态恶化 问责“紧箍咒”将越来越紧

  据新华社电今年上半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2%和5.8%。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各级政府将被套上更为严格的环保问责“紧箍咒”。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24日在北京举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我国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未完成任务、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此外,我国政府将更注重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40%的城市大气处于中度或重度污染,重酸雨区的污染程度进一步加重,酸雨频率大于40%的城市比例由2000年的52%上升至2005年的63.9%。 (成都商报)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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