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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饮水事件不仅是蓝藻问题
时间:2007-6-1 9:29:00  来源:燕赵都市报         浏览876 次 评论0篇

    由于连续高温高热,导致太湖蓝藻在短期内积聚爆发,水源水质恶化,最终使城区出现了大范围的自来水发臭现象。日前,无锡主要水源南泉水厂水源受到蓝藻爆发的破坏。无锡城区部分自来水用户也受到“臭水”的影响。记者从无锡家乐福、大润发等大型超市了解到,纯净水销量猛增。(《扬子晚报》5月31日)

    蓝藻爆发于太湖而言,并非一个新鲜课题,几乎每年都会爆发,而今年,不过是爆发的时间提前了两三个月而已,就造成了抢购纯净水的饮水危机,体现了太湖治理工作以及对环境灾害预案的准备,都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比如管理者为何不能及时提供免费的救济水)。而在这诸多问题后面,所凸现的是我们治理上的一个个的误区。

    在很多政府管理部门看来,只要有钱,治理环境问题,那就是“探囊取物”。治理资金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应该是责任意识,有了强烈的责任意识,即便资金不足,也会自己去寻找资金来治理,而不会时时刻刻拿“没钱”作为逃避治理责任的借口。而在如何提升责任意识问题上,我们过去常用的是开会和出台文件,这样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显然难以适应新时代环境治理的要求,在笔者看来,要提高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重要的是出台和完善相应法律,用环境治理的法制诉求来培养责任意识。

    纵观世界各国的河流治理,从莱茵河到泰晤士河,再到美国安大略湖的色温海峡,这些成功的治理背后,都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国虽然也有《水污染防治法》,但这部法律在两个方面非常薄弱,一是对公民提起环境损害诉讼的支持不够,具体表现在对哪些部门应当成为被诉主体规定不够,二是对相关部门所应承担的环境公害救济责任规定不够。

    在美国,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环境损害诉讼,只要他觉得“其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且诉讼对象,既可以是环保局,也可以是公民认为的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一些诉讼在我们看来是“求全责备”,被诉讼者似乎也有委屈的理由———这样的天灾,为何要我们承担责任?

    实际上,正是相对苛刻的法律,培养了西方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因为平时工作不细致,将来有可能导致巨额赔偿。想想看,如果我们的相关部门也慑于这样的诉讼,自来水公司和环保局就必然会每天对自来水进行认真的取样,从而能够更早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而另一方面,在灾害救济问题上,我们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更是薄弱。从无锡臭水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灾害救济基本上是乏力的,一切都是由市民自己抢购纯净水来解决问题。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加大了民众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削弱了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实际上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准备的不足。

    2005年,太湖一期治理工程落下帷幕,总共投资约人民币100亿元,二期治理工程预计要投入1000亿,可见国家治理太湖的决心之大。但任何治理,人的作用总是第一位的,再高额的资金,不能发挥人的能动作用,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以为,完善法律,让公民能对相关管理部门提起环境的公益或私益诉讼,让管理部门和其它部门(如自来水公司)对这种诉讼产生敬畏,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责任和民众的权利是什么,同时明白蓝藻引发臭水和饮水危机是不能划等号的,蓝藻不是饮水问题的借口,臭水问题才可能完美解决。(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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