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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亟须法律推手
时间:2007-5-20 1:0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浏览1707 次 评论0篇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恶意排污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公开坦承我国去年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以来,“节能减排”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此前,大家关注的重点往往侧重于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的关系。那么作为一项政府强力推动、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除了“自上而下”的推动和“自下而上”的关注,节能减排在法律上有无明确规定,具体如何规范?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行政调控是目前主流

  记者不久前从省级机关资源节约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江苏省《省级机关“十一五”节能规划研究报告》起草工作日前结束,在提请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将正式出台。

  这份研究报告是在对40家单位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完成的。它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使用“人均能耗”“人均建筑能耗”“人均交通油耗”“人均用水量”等指标,对省级机关的能源消费状况逐一分析,并由此制定了高、中、低三个类别的政府机关能耗标准,以便对各单位进行评价与考核。报告还明确了至2010年省级机关的节能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中准能耗单位人均能耗要下降4%,高耗能单位要下降7%。报告正式出台后,将下发到各省级机关参照执行。

  相对而言,无锡市去年底出台的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办法对有关节能减排的考核则更细化。该市推出的《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办法》,其考核对象为党政领导班子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值得关注的是,在新的百分制考核办法中,“人均GDP”“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等昔日考核占“大头”的指标,已降到仅为3分和2.5分。而“环境资源”类考核指标,首次坐上了“头把交椅”,分别增加了“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等环境指标。

  “江苏省去年在经济高位增长的情况下,超额完成了国家环保总局的节能减排任务,成为全国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6个省(市)之一。”省环保厅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苏省高度重视减排任务这一约束性指标,不仅把它列入了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年度政绩考核之中,甚至作为各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评价体系中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追究刑责”知易行难

  2005年12月10日,江苏省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高邮市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判处该市助剂厂环保科原副科长兼污水处理站负责人乔高宝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的判决对江苏省乃至国内违反环保责任的刑事追究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对记者表示,“但这毕竟是针对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的判决,不能因此乐观地认为诸如节能减排这样常规性工作的责任追究也会很轻易地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

  顾大松的观点与河海大学环境工程学院朱伟教授的表述不谋而合,“法律条款是否明晰,问责尺度是否恰当,执法过程是否严谨,对于相关行为的约束至关重要。”

  朱伟说:“节能减排除了是政府的目标之外,也需要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去进行约束,我们找了找,相关的法规只有一部《节约能源法》,颁布实施九年以来,几乎没有什么企业或者是个人因为这部法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说明什么?针对记者的疑问,朱伟解释:“上个世纪90年代出台《节约能源法》的时候,受当时情况的限制,《节约能源法》对责任主体、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尽明确,有好多要求不是很严格,从目前的形势看,不能完全适应现在节能减排目标的要求。”

  朱伟教授告诉记者,他曾让学生做过一个词频统计,在《节约能源法》中“必须”用到1次,“禁止”4次,“不得”5次,“应当”29次。

  “节能警察”模式可借鉴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是国内成立的首个专司节能行政执法的机构,其监察人员被形象地称为“节能警察”。从1998年成立至今,上海的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已从1.42吨标准煤下降到1.02吨,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0%。

  无独有偶,《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去年已获政府原则批准,即将颁布实施,同时将建立起节能监督执法队伍。据悉,节能监督执法队伍将肩负检查各单位用电是否超标等职责,监督处罚资源浪费行为。

  “节能是一个整体的工作,不是几个单位能够做好的,不少西方国家对节能进行了详细的立法保障,建立严格的依法用能、执法监督制度,我们也需要建立类似的一整套机制,才能更有力地推动节能工作。”采访中不止一个人对记者作了类似的表述,“国外和国内相关省市的‘节能警察’监管模式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作者:施琛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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