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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过实施水法办法

时间:2006-06-09 10:56

来源:河南水利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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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3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案)》经表决高票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我省现行的《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是1993年2月16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的。该法规实施以来,对我省依法治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水资源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实施办法难以适应新经济形势下对水行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客观要求,因此,根据国家的治水方针和水利部的治水思路,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修订非常重视,2004年就列入了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农工委负责同志深入安阳、驻马店以及外省等地调研,在广泛征求和听取多方意见、几经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在审议中指出,水是宝贵资源,是生命之源,以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新的治水思路的重要内容。我省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不足420立方米左右,不足全国的1/5,豫北、豫东地区更为严峻。因此,优化配置、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水资源必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新出台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治水思路:一是明确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终结了我省多头管理水资源的历史;二是针对我省不同区域水资源状况,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增加了“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兴建蓄水或者外调地表水工程;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恢复生态”等内容;三是强调了雨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四是增加了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量分配和水行政执法等内容。

  新出台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该法规增加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增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与原《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相比,部分降低了违法处罚最高限额等。

  新出台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加强了可操作性。如对水资源规划的编制、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出台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展现了近年来水利发展与改革的新思路、新实践。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加快我省的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进程。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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