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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公用事业定价的前提
时间:2006-11-14 12:51: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1772 次 评论0篇

    更要命的是,即使能够找到一种“科学”的成本核算方式,能够对企业的成本进行精确核算,但是,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企业的成本显示根本就是无效的。周其仁先生曾提出过一个重要观点,“没有竞争、不知道成本为何物”。企业只有在竞争压力之下,才会有强激励来控制降低成本,缺少了竞争,成本核算得再精确,对民众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呢?

    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是中国发展要长期面对的问题。有效利用资源,牵涉到的头绪非常多,至少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效的供应制度,二是有效的使用制度。在资源的使用方面,其核心是如何确定资源的使用价格。对于如水、电等公用事业的使用来说,合理的定价机制需要兼顾两方面的目标,一是要考虑到民生使用,二是要让价格能够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反映资源的稀缺状况。从维持居民正常生活的角度来看,资源价格应该在最低收入居民可承受的支付能力之内;而从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这个角度来看,资源价格应该是竞争形成的。如何在多重目标之间达成均衡,是一个很挑战管理层智慧的问题。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这个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是确认水的成本价格,引人注目的一点是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将计入成本。仅仅就这一方案而言,这些费用计入成本是合理的,但在细节上有令人不解的地方。意见稿提出,“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的3%。”这一点相信会引起争议,因为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以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500万元为分界线,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和3‰,而不是5%和3%,不知道发改委为什么将这一标准提高了10倍。对于人员工资这一块,各地规定的税前列支标准都是很低的,比如杭州市规定960元,这一标准大致是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半。征求意见稿却提出,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标准是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这一标准显然也是严重偏高的。

    如果说这两点上存有瑕疵,但关键的问题还不在这里。公用企业处于自然垄断地位,这就决定了公用企业是市场中的一支危险力量。在垄断市场结构下,公用企业随时可能通过实施价格垄断的方式危及市场和他人,导致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性福利损失,而“成本加利润”的定价方式正是一种垄断定价方式。

    我国公用事业领域的价格大都由政府直接确定,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在成本之外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这样企业的利润便与其成本毫无关系,企业根本不会有激励去降低成本,导致行业成本居高不下;而政府定价以企业上报的成本为依据,由于政府通常难以掌握企业成本的完全信息,因而往往企业上报多少,政府批多少。结果导致一方面企业缺乏创新动力,而企业却还能凭借垄断获取高额利润。更要命的是,即使能够找到一种“科学”的成本核算方式,能够对企业的成本进行精确核算,但是,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企业的成本显示根本就是无效的。周其仁先生曾提出过一个重要观点,“没有竞争、不知道成本为何物”。企业只有在竞争压力之下,才会有强激励来控制降低成本,缺少了竞争,成本核算得再精确,对民众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呢?

    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供给制度与使用制度是分不开的。相对于公用企业成本核定而言,健全供给制度是更关键的问题。形成资源有效供给的核心是引入竞争,如果说公用企业的产权改革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则至少可以在保持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引入经营权的竞争,这在目前完全可以全面推行。事实上,如英国、美国在这一领域内做出了很多的探索,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在产权改革以及经营权都不能启动的前提下,应该抓紧完善听证制度。我国的听证会事实上是流于形式没有回应的制度,在这一方面,完全可参考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某些重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听证会可多次进行,轮番征询社会各利益集团和专家尤其是低收入者的意见,以提高价格听证人的公开性、民主性和广泛性。 (苏振华 作者供职于浙江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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