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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产品定价 民营化为上策
时间:2006-11-14 11:53:00  来源: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浏览1602 次 评论0篇

  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取暖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作为期间费用均可计入水价成本,同时也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和业务招待费进行了限定。

  毫无疑问,这样一份《征求意见稿》针对的是公用事业企业普遍存在的成本控制不严、费用开支高估的问题。此前曾有报道称,某濒临破产的电力企业的抄表工年薪达到十万元。类似的报道让民众普遍认为,水、电、煤等公用事业企业存在严重的成本虚高问题,并导致企业以因此亏损为借口,要挟公众利益,随意产品提高价格。

  这样的质疑在学理上是具备充分依据的。对于公用事业单位而言,由于没有竞争压力,而且市场需求缺乏价格弹性,因此提升价格就成为企业扩大利润的一个最优选择,但由于政府对于价格的管制,所以公用事业单位要想实现提价的目的,唯一的方法就是通过加大开支使得经营出现亏损,而不切实际地提高员工待遇和其他费用开支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法。因此,当“十万元年薪”、“抄表工”和“亏损”三个词汇放在一起时,并不为怪。

  或许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试图通过直接控制公用事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开支,也就是直接介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来避免供水企业转移成本的不良企图。客观讲,发改委的这一思路的出发点确实是良好的,诸如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工资待遇标准上限、招待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上限等等硬性指标,当可发挥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其作用不可高估。

  在国外,针对公用事业规制问题已经有过各种各样的尝试,其中不乏类似国家发改委的举动。但是这样的举动却往往面临实际问题,就以《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职工工资的规定为例,很多方面存在疑惑,比如以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作为职工工资上限,依据何在?一般情况下,供水企业职工工资必然要触及该上限,这是否同样意味着开支过大、社会资源浪费?反之,如果即便职工工资达到上限,但是职工仍然因为没有达到预期待遇,而引发消极怠工等生产管理问题,责任谁来承担?

  显而易见,面对这些质疑,相关规则的制定者是很难应答自如的。出现此类问题的最重要原因在于规制手段本身违背了经济原理:因为除了市场竞价机制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具备判断所谓合理的成本和价格的能力。

  恰恰是经历了同样的曲折路径,西方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兴起了一场公用事业民营化运动。这场始自1979年英国撒切尔政府的运动最终波及到许多国家,而运动的实质就是把公用事业的决定权交还给市场,通过引入民营企业竞争,实现价格机制的自发作用。其背后原理是:公共事业的公共性并不代表政府必然垄断其供给,它只是意味着公共物品必须通过公共程序审核,并以反映公意的方式来进行抉择。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随着招标竞争、价格听证、规制谈判等等制度的建立,使得民营企业间潜在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随之顺利地实现了公用事业产品供给的低成本和低价格。

  由此看来,本意良好的《征求意见体制稿》尽管有可能为公用事业开支失控问题提供一定的约束,但是并不意味着公用事业体制的本质变革,公用事业民营化机制尚待努力。马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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