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31 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 “一江一湖四水” 总磷污染控制方案(2026—2030 年)》,覆盖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全域流域,设定硬性治理目标:至 2030 年全省国控断面总磷平均浓度较 2025 年下降 10%,分区域划定洞庭湖、长江干流、省内各内湖总磷浓度考核限值。方案部署六大核心任务:推进入河湖排污口分级监测与整治;系统治理畜禽养殖、农田径流、水产养殖三类农业面源磷污染;提质城乡污水厂网,提升农村污水治理管控率;整治涉磷工业企业与园区废水;统筹水资源调度、湿地生态修复;搭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项目落地与科技监测支撑体系。配套月调度、季通报、年度考核闭环机制,将总磷指标纳入横向生态补偿核算,全方位削减流域总磷负荷、稳定洞庭湖水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一江一湖四水”总磷污染控制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一江一湖四水”总磷污染控制方案(2026—203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一江一湖四水”总磷污染控制方案(2026—2030年)
为构建“一江一湖四水”(指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区及湘江、资江、沅江、澧水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削减洞庭湖流域总磷污染负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30年,全省国控断面总磷平均浓度较2025年(0.056毫克/升)下降10%,各市州国控断面总磷平均浓度及“四水”重点断面总磷浓度达到本方案控制目标(详见附件);长江干流湖南段总磷浓度≤0.1毫克/升;洞庭湖总磷平均浓度总体稳定,其中:东洞庭湖总磷浓度≤0.06毫克/升,西、南洞庭湖稳定达到Ⅲ类;黄盖湖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大通湖、华容东湖、珊珀湖、北民湖等内湖总磷浓度达到国家或省级考核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精细化管控
1.提升排污口监测管理水平。开展重点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与溯源分析,聚焦汛期、农田退水期及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期等关键时段,识别总磷排放重点区域,构建基于不同水期的“排污口—污染源”动态管控清单。针对总磷排放强度高、对断面水质影响显著的重点排污口,纳入省级监测网络,实现统一监管。到2028年,初步构建重点排污口监测网络;到2030年,重点排污口监测网络体系基本建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持续深化入河(湖)排污口综合整治。推进全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排污口分级分类监管,制定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明确“湖体”(指东洞庭湖、南洞庭湖、西洞庭湖以及纳入考核的内湖水体范围)、环洞庭湖河流、“四水”各级各类排污口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推动群众身边小微水体问题排查整治。到2030年,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狠抓农业污染防治
3.加强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畜禽养殖企业监管,加强省级畜禽规模养殖生态环境管理。开展全省畜禽养殖场(户)普查,建立畜禽养殖动态管理信息台账。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粪污收集处理机构全面排查,督促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并及时准确记录,确保畜禽粪污底数清、去向明、安全利用。制定《湖南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处理视频监控体系建设。到2027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粪污收集处理机构的畜禽粪污处理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到203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削减农田面源污染负荷。重点在连片种植水稻、蔬菜等农作物农田集中退水区域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沟渠、生态塘和人工湿地。加大有机肥推广力度,鼓励绿肥种植,深入推进化肥精准施用、提质增效,实现农用化肥施用总量基本稳定。到2030年,全省主要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5%左右,建成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大力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稻渔(虾)综合种养和大水面生态渔业等绿色健康养殖模式。修订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单个或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养殖场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推进精养池塘升级改造,强化尾水治理适用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到2030年,实现单个或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养殖场有效治理措施全覆盖,推动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城乡生活污水治理效能
6.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质效提升。逐步推进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加快管网错接混接改造和病害缺陷修复,推动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建立乡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处理厂出水深度净化工程,推进重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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