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获悉,近日,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与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的工程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节能国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 105,579,218.96 元及利息。

据悉,华骐环保、节能国祯等四家公司,因与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在工程款支付上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埇桥区水利局不服,提起了上诉。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在2026年8月初作出了最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求,判决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节能国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 105,579,218.96 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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