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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生活垃圾、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2026-06-12 11:44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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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城乡生活垃圾、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30年,全省基本建成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为辅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力争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6%以上;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巩固率保持100%。

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到2030年,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与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需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2%(地级城市超过97%),市政再生水利用量稳步提升;镇区常住人口5万以上建制镇建成区消除管网空白区,1万以上建制镇及黄河流域所有建制镇建成区实现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

全文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生活垃圾、城镇生活

污水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6〕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乡生活垃圾、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城乡生活垃圾、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工作安排,深入打好净土、碧水保卫战,健全完善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体系,持续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加快补齐城乡生活垃圾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短板,逐步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到2030年,全省基本建成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为辅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与设施配给提质增效,建成清洁高效分类收运体系,其他地区收集转运体系持续完善,焚烧处理技术、专业运营模式、经费保障与监督考核机制基本健全。力争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6%以上;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需求;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收集转运能力显著提升;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覆盖率明显提高,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巩固率保持100%。

(二)全面提高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到2030年,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与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需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2%(地级城市超过97%),市政再生水利用量稳步提升;镇区常住人口5万以上建制镇建成区消除管网空白区,1万以上建制镇及黄河流域所有建制镇建成区实现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设管理

按照“源头分类、区域统筹、焚烧优先、建管一体”总体思路,推动全省垃圾处理从填埋向焚烧转型。推行生活垃圾区域化、集团化、规模化处理,强化市场化运行、体系化监管,确保垃圾整治有力有效。

1.健全垃圾分类体系。强化党建引领,发挥社区党建与“红色物业”统领作用,党员带头开展宣传、指导、监督,推动公共机构示范引领,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完善垃圾分类标准与全链条管理制度,强化生产、流通、消费、投放各环节管控。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探索农村牧区分类回收奖励机制。补齐垃圾分类设施短板,配齐分类收集设施与运输车辆,统筹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分拣中心、大件垃圾处理厂,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垃圾收运体系。更新城市县城收集转运设施,改造老旧破损设施,解决渗滤液处置、除臭、降噪等问题,降低环境影响。按区域需求合理配置收集设施,完善乡镇农村收集设施,东部人口密集区以村为单位建设密闭式收集站,西部及青南人口分散区要结合实际,在合适区域建设封闭式收集站。因地制宜推动兼具分拣、压缩、储存功能为一体的大中型转运站建设并配套压缩转运车辆。推行城乡一体化收运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择优选择第三方运营,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全民参与的治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稳步推进处理设施建设。有序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日清运生活垃圾100吨以上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垃圾填埋场,可单独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日清运生活垃圾100吨以下地区可通过跨区域统筹等方式建设小型垃圾焚烧设施,配套飞灰处置项目,规范飞灰和残渣处置。有序淘汰排放不达标、运行不稳定、长期停运的小型焚烧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垃圾填埋设施,生态保护红线外、焚烧处理可行性不足地区可保留或新建符合规范要求的填埋场,加强日常监测与渗滤液处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科学治理既有垃圾填埋场。对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实际填埋量超出设计处理能力的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采取合理措施实施综合改造,完善雨污分流、环境监测、渗滤液深度处理等设施,提升防渗、导排与覆土标准。开展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填埋场治理,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加快消减现有渗滤液存量。按规范要求对停运或达到封场条件的垃圾填埋场开展规范化封场和生态修复,对已封场填埋场开展长期稳定化监测与风险评估,不断加大后期管理力度,提升污染防控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创新垃圾运管体系。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央企、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运营,构建多方融资协调机制。建立村庄管护机制,健全保洁员管理与网格化管理制度,将环境卫生纳入村规民约,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巩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果。以社区为单元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小手拉大手”“垃圾分类进社区”等不同形式,形成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生活污水治理效能

按照“城市提质增效、县城提标扩能、乡镇填平补齐”思路,统筹规划、城乡一体,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建管并重、长效管护,健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运管体系,构建“厂网一体、建运一体、城乡一体”治理新模式。

6.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处效能。遵循“厂网并重、查漏补缺,适度超前、提质升级”原则,解决设施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全面开展市政与住宅小区排水管网风险隐患排查,完成城市县城地下管网普查与隐患排查,摸清管网底数,厘清污水收集设施短板,建成排水管网“一张图”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推进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减少非生活污水对排水管网影响,优先改造老城区主干管网,对未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的合流制系统采取截流、调蓄等措施,完成错接、混接、漏接、老旧管网更新改造,不断提升污水处理厂效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对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地区,分类实施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新建地埋式污水处理及调蓄设施,推动城市单功能环保设施向环境综合体转型,推动县城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标准。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县城与建制镇应统筹规划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禁止未达标污泥填埋。以黄河流域城市为重点,推进工业生产、园林绿化、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持续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增强污水处理厂应急韧性能力建设,对部分运营时间长的污水处理厂有序实施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建制镇设施建设改造。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覆盖、稳定运行”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县城周边建制镇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建制镇,采用集中污水处理模式,管网建设受地形条件限制的建制镇,可采用相对集中与分散补充相结合的污水处理模式。积极推进配套管网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完善分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化粪池,保障管网畅通。重点加强水敏感地区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对已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摸底调查,完成停用、排放不达标处理设施的分类整治。逐步实现湟水流域、环青海湖地区、黄河流域建制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创新设施建设运营模式。以市州为单位,整合城乡污水设施,引入专业企业统一建管,实现建管有效衔接。实施绩效付费管理制度,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和运维标准,以进水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处置为核心指标,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按效付费机制。推行“厂网一体”运维,推动厂网统一管理,推动建设智慧化平台,实时监测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实现实时监测、风险预警、动态调度,健全联排联控机制,全面提升系统性抗风险能力。推动供排水一体化,促进供水排水协同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压实运营单位主体责任。运营单位应当承担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履行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义务,保障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运行,运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运维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服务。运营单位监督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严格执行数据采集、传输规范,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依据国家价格、财税、土地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健全地方政策体系,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将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项目布局和规模统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省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生活垃圾污水项目予以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应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事权和支持责任,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营服务经费,保障设施正常运行。要吸引央企、国企等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二)完善收费政策。生活垃圾方面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探索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鼓励结合垃圾分类探索推进差别化收费政策,有效提升收缴率。建立生活垃圾转运费用市(州)、县(市、区)共担机制,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生活污水方面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综合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增加因素动态调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

(三)拓宽融资渠道。全力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攻坚推进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有序推广新型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优势。鼓励通过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募集项目建设资金,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积极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生活垃圾污水收集转运处理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审批流程。强化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巡检,采取现场督导、专项检查、定期通报等方式,加大对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强化环境治理考核结果运用,完善奖惩机制,不断提升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运用督察、约谈等手段,推动地方和部门落实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责任。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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