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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5-23 10:26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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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着眼聚焦制造业绿色化转型,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依据重点绩效评价建议优化调整政策结果运用的有关要求,我厅在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基础上优化调整有关内容,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5月3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张琦

联系电话:0451-82626662

电子邮箱:jnc82626662@163.com

附件:

1.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2.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1日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政策

(征求意见稿)

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实施绿色低碳制造行动,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实现一定节能量或减碳量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制造业企业年综合能耗需达到5000吨标准煤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年综合能耗需达到15000吨标准煤以上,实现年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7500吨以上。对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最新公布标杆水平的,以及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着眼聚焦制造业绿色化转型,为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实现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奖励条件以节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和绿色化水平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对象是指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为准)。

第四条 节能改造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

(二)上年度制造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1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三)以申报年为基准,上两个自然年度以来开工并在申报前已完成节能改造,制造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最新公布标杆水平,电力热力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7500吨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改造后的节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可监测、可核算;

(五)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三章奖励资金额度

第五条对符合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一项本细则所指的奖励资金,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年度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将申报通知及时推送至所辖企业,并组织企业自愿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编制《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监督企业填报《申报企业承诺声明》(见附件3),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辖区内符合申报奖励资金条件的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申请报告》等材料报省工信厅,同时抄送市(地)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省工信厅负责查询企业信用、纳税、营收和法人情况,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由省工信厅确认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直接列入推荐奖励资金名单,无需申报。市地级及以下出台奖励政策的,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工信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核对象的节能改造时间、工艺、设备、效果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见附件5),提出是否满足奖励条件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提出拟推荐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企业名单,连同奖励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 已获得国家、省级节能改造财政资金支持重复申报的;

(三)未兑现承诺或被有关部门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近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九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节能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原《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中《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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