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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时间:2023-08-23 11:21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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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设施建设

(九)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建立健全污水污泥处理设施普查建档制度,以市州为单元合理测算本区域中长期污泥产生量,摸清现有污泥处理设施的覆盖范围,科学评估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现有4座污泥处置设施处理能力、运行效果和优化空间。对处理水平低、运行状况差、二次污染风险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泥处理设施,及时开展升级改造,提升设施运行效能。污水处理设施改扩建时,如厂区空间允许,应同步建设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补齐处理处置能力缺口。加快实施排水管网老旧破损、雨污合流、混错接管网改造工程。稳步提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按照“集散结合、适当集中”原则,统筹布局建设县城与建制镇污泥处理设施,鼓励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原则上应纳入城市集中无害化处置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适度超前建设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设施,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保障污泥处理设施用地。西宁市、海东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要加快补齐能力缺口。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时,同步配建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同时满足污泥存量和增量处理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理

(十一)强化污泥源头管控。新建冶金、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工业企业污水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加强排查和评估,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管控,确保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许可管理,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按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运输储存管理。污泥运输应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采用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污泥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道路运输资质。推行污泥转运联单跟踪制度。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应充分考虑周边人群防护距离,采取恶臭污染防治措施,依法依规建设运维。加大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排查和整治力度,严禁偷排、随意倾倒污泥,杜绝二次污染。(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污泥处理监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污泥产生和处理各环节的运行管理,按时通过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污泥产生情况和处置去路,确保污泥处理安全规范。生活污泥的综合利用或处置单位要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等制度,确保接收的生活污泥符合标准并全部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强化部门联动督导,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生活污泥全过程处理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强化信息共享、问题抄告和案件移送机制,提高监管成效,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四)压实各方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抓实抓细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各市州相关部门加强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监管,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措施,做好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谋划和储备,加强设施运营和监管。城镇污水、污泥处理企业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确保污泥依法合规处理。(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价费机制。做好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污水处理费应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成本并有一定盈利。完善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与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污泥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完善污泥资源化产品市场化定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技术和设备,贯彻落实好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通过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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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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