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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江苏省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自3月28日起实施

时间:2023-03-29 10:20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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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曦: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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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境内河湖众多、水网密布、水域面积辽阔,占国土面积的17%,居全国之首,水域治水任务繁重。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是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江苏建设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取得显著成绩。江苏省陆续出台《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工程。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标准对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及环境风险防控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强我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苏政办发〔2019〕26号),江苏编制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将对《标准》进行深入解读,并介绍近年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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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曦: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生态环境厅水处一级调研员黄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王华成,省生态环境厅水处副处长顾爱武,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许柯。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陈晓曦。

陈晓曦:首先,请省生态环境厅水处黄卫一级调研员介绍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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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新闻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省水生态环境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3年3月28日(也就是今天)正式实施。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标准》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全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质量取得明显好转。但对照建设美丽江苏、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形势还不容乐观。一是江苏省情特殊,产业密集、城镇密集、人口密集,开发强度高,城镇化率达74%,污染排放总量仍处高位,国土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的4~5倍,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持续加剧。二是江苏位于长江和淮河流域末梢,属典型的平原水网地区,水网密度全国最大,入境客水占总水量的87%,特别是近几年受气候变化影响,水资源区域不平衡现象和水质型缺水问题日趋突出。三是江苏担负着长江保护修复、南水北调清水输送、大运河传承保护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使命,面临着太湖、洪泽湖等重点湖泊治理保护的重要责任,需要坚守“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这些都需要我们在环境治理上,更加聚焦源头治理,更大力度发挥重点治污工程的作用。

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工程,也是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经初步统计,目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为2000多万吨,生活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全省比重近四成,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有着显著影响。

为进一步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作用,2019年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中明确提出制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2号)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差异化管控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推进新一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为落实省政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基于科学、精准、依法治污的原则,制定了我省差异化管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二)主要内容

《标准》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共八个部分。标准的具体内容,大家可到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法规标准”栏目查阅。本标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执行(2023年3月28日),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3年后执行(2026年3月28日)。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1、水污染物方面

关于控制项目: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特征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12项常规污染物和总镉、总砷等7项一类污染物,特征控制项目包括挥发酚、氟化物、苯酚、甲醛等45项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必须全面监控,特征控制项目由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关于区域分类:区域分类包括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包括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含邵伯湖、高邮湖、宝应湖、白马湖、洪泽湖、骆马湖、微山湖、昭阳湖湖体)、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一般区域:除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关于排放限值:基本控制项目中12项常规污染物日均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A、B、C、D四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主要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执行表2中A、B、C、D四级标准。基本控制项目中7项一类污染物日均排放限值执行表3标准。45项特征控制项目日均排放限值执行表4标准。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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