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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甘肃酒泉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时间:2018-04-12 13:30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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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建立识别污染排放和预警管控体系,提高区内企业环境保护自我管控、自我拘束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参与)。

4.严格落实考核责任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六个问责”。市政府每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组织部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资金投入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设立,推进水处理领域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设局、人民银行酒泉中心支行、银监局等参与)。

2.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力度,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同时,市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重点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等方面。按照“谁减排、谁得益”原则,对省级污染减排项目根据减排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以奖代补。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三)政策保障

1.加快水价改革

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建制镇逐步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争取于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等参与)。

2.推行绿色信贷及责任保险

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通过应收账款抵押、股权质押、保险等方式扩大节能环保企业的融资来源,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骨干企业和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人行酒泉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信委、市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参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环保“一考双评”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将环保执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合作,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人民银行酒泉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银监局等参与)。继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环保局负责)。

3.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市政府每年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市上将暂缓受理其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国家荣誉称号的请示,取消其市级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水务局、卫计委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省级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统一在市环保局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等参与)。

4.明确考核奖惩措施

严格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市政府将作为对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暂停有关地区和企业涉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以及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等参与)。

5.加强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适时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6.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和生态价值观教育,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培养公民环境意识,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道德观和绿色消费新风尚,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配合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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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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