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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村镇供水有望和城市一个价(附政策全文)

时间:2017-04-28 09:49

来源: 重庆日报、重庆水利局

作者:龙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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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水利局了解到,重庆市首部关于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新法规的出台将直接影响重庆1838万人使用村镇供水的居民。《条例》的施行,不但为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明确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实行城乡同一水价。

据悉,近年来重庆市加大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已建成各类村镇供水工程50.91万处,供水入户人口已达1838万人,已形成场镇以规模化供水为主,农村以小型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为主的村镇供水格局。但村镇供水的运行成本较高,部分村镇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

如何解决水价机制不规范的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要求,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村镇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条例》要求,因供水扬程高、管网长等客观原因造成村镇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以缩小城乡水价差额,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实行城乡同一水价。

《条例》明确了重庆市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水价、同服务。也就是说,村镇居民也将能享受到和城市一样的水质和服务。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现状,《条例》还分类确定了供水水质标准。同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村镇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定期开展村镇供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定落实村镇供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条例》规定,农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贫困区县(自治县)村镇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贫困区县(自治县)脱贫及政策过渡期以后,村镇供水用电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等。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村镇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村镇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四条 村镇供水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生产用水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发展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村镇供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供水有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第七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与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以城市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供水工程为重点,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村镇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供水工程。

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村镇供水规划。

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一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护。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以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水单位同意的技术方案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会同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证项目用地。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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