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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6-12-30 13:22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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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西岸经济区。资源环境效率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加大沿海产业基地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力度,严格港口特别是危险品码头环境准入,防范近岸海域和海洋环境风险。

  中原经济区。大力开展节水和治污,加大钢铁、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的绿色改造、升级以及淘汰力度,对高耗水煤化工产业不予环境准入,推动加快改善环境质量。

  北部湾地区。重点提高石化、冶金、能源、生物燃料、造纸等产业环境准入门槛,严控自然岸线占用。强化新建项目“以新带老”,着力降低入海污染物排放量。

  成渝地区。进一步提高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冶金、化工、造纸等产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严格限制江河上游石化产业环境准入,防范水环境风险。

  黔中、滇中地区。进一步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提高煤炭、化工、钢铁、电力、造纸、水泥、食品加工等行业环境准入标准。涉及重要生境的河段,严格中小水电环境准入。

  藏中南地区。重点提高矿产资源、水电基地开发环境准入要求,严格实施干、支流栖息地保护,确保生态屏障安全。

  关中-天水地区、兰州-西宁地区、天山北坡地区。强化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约束,严格石化、冶金、盐化工等产业环境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在地表水资源超载、地下水超采区,严格限制煤化工等高耗水产业环境准入。

  (五)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

  环渤海地区。严格保护张家口-承德水源涵养区和滦河、洋河水源地,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逐步淘汰搬迁现有污染企业,防范和治理富营养化。对水环境已超载的北三河、子牙河、黑龙港运东水系、京津中心城区、石家庄西部地区、衡水、沧州等区域,实施“以新带老”,有效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支撑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改善。

  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珠江三角洲地区。新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水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严防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在地方已确定的供水通道敏感区内,对新建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其他区域应提高相应环境准入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替代。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等重污染河流应制定更严格的流域排放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地方要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高度认真做好工作部署,从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工作进度、资金来源等方面明确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的各项保障措施。鼓励地方通过制定不同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目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等多种方式,强化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作用。涉及海洋主体功能的区域,其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另行制定。

  (二)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一部署,将地方制定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对未完成水环境等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督促收严环境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三)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一经确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加强企业自查、政府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类建设项目环保要求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控,对未落实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处罚、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关停或取缔。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可适时进行调整。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2016年12月27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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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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