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石家庄市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动员大会及灾后安置重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7月28日,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延期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石家庄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时间由原定的2016年8月1日延期至2016年12月1日。延期期间,市区污水处理费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不变。对违反紧急通知的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附原公告: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 家 庄市 财 政 局
石 家 庄市 水 务 局
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石发改经费[2016]678号
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
为改善和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水污染防治,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在依法履行调价程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不含新三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含排水部门征收的每立方米0.08元)。
二、征收范围: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
三、征收计量方式:按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对持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持有低保证的低保户,仍执行每立方米0.60元。
五、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石价[2007]212号、石价[2013]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6年7月7日
(原标题:市区污水处理费调整 延期至12月1日)
编辑: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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