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张燎:城投债核查 环保产业发展“喜忧参半”

时间:2013-07-10 11:18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郑岩

评论(

日前,国家发改委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简称“城投债”)和融资平台公司的核查正在进行中。尽管中国目前尚无城投债违约的案例出现,但国家发改委4、5月份连发两份通知,进一步收紧对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申请及其债务的审核。

核查行动将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市场产生什么影响?在这种形势下,与地方基建高度相关的环保产业又将何去何从?就此问题,中国水网采访了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张燎。

城投债转型市政债大势所趋

2012年,我国城投债发行力度明显增大,监管部门将城投债过快发展带来的风险问题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为此进行了系列核查、提出新的监管措施。张燎认为此次核查行动,就是中央出于对地方政府负债真实情况的了解,避免其因城投债过度融资引发债务危机及对市场的冲击。城投债的收紧,在限制地方负债过高的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筹措资金的渠道更窄了,这将加剧地方政府资金的缺乏和紧张局面。“但是,为避免饮鸩止渴,地方政府应严格监控由信托等高成本融资方式带来的风险”,张燎表示。

城投债作为以公司债或企业债形式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形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借钱人”和“用钱人”往往相分离。张燎向中国水网记者介绍说,不少地方的平台公司或城投公司是“借钱人”,而政府实际是“用钱人”,存在借钱的人不用,用钱的人不还的情况。投资人面对匆忙拼凑成立、面目及偿债能力模糊的发行人,这种不清晰的债务融资模式不是最理想的,地方政府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借助一个发债主体进行发债而已。

对此,张燎表示,城投债可能是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产品,并不是地方政府发债的理想方式,其理想模式应该是市政债(Municipal Bond)。市政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某项收益或者是地方财政收入将作为债务还本付息的来源:即地方政府站到前台来作为发行人,以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或特定项目发债,用某个项目或某类资产的收益权来偿还债务。

虽然目前我国《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但市政债在国际上已发展成一种通用、规范的融资方式,我国众多业内人士纷纷建议允许城市政府发行市政债。专家认为,城投债转型市政债是大势所趋,将地方政府的权责界定清楚,把风险暴露在阳光下,让更多长期资金吸收到基建投资中来,是未来发展的大方向。

环保产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谈及城投债核查对环保产业的影响,张燎指出应该全面地看待这个问题。如果城投债发展得好,地方政府有充裕的资金投入到环保项目建设中去,可能使社会资本更难进入环保领域,市场机制更难发育,对环保产业发展来说并非有利的事。另一个方面,由于政府资金充足,工程及设备类的环保企业将可能从中得利,二者此消彼长。

在经济增长速度下行的情况下,环保产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张燎介绍说,究其原因,经济下行期经济活动将减弱,实体企业的环保投资存在一定的困难,项目建设及设备采购将会受到限制。而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势必容易形成产能放空,污水排放量减少,这些都是不利的一面。而相反的,由于地方政府资金的缺乏,市场化融资的项目数量将会增加,使投资运营类环保企业有更多机会参与项目投资。

张燎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政府发展环保产业的决心越发显得重要,决不能将环境作为GDP增长的牺牲品,更不能降低环保要求,国家要有清晰的思路,做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编辑:郑岩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