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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所评论:2000余万罚款敲响PPP项目反垄断警钟

时间: 2017-02-13 09:53

来源:

作者: 刘敬霞


首先对于PPP项目所涉及的政府机关,在制定有关PPP项目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事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在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公用事业PPP项目所涉的投资经营单位,在签署PPP合同以及业务经营合同前,最好由具备反垄断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事先审核,以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在评估项目投资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应基于合理的经营行为进行预测,不应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获得的垄断性收益计算在内。在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执法机关调查时,应寻求反垄断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申请中止调查,或者争取在处罚时获得宽大或豁免对待。

如果PPP项目以合资的形式实施,在实施前还需评估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是否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如果达到申报标准,应事先及时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审查通过前不应进行项目实施。在签署股东协议或合资协议时,也需由专业律师进行审查,以评估其中的限制竞争条款的合理性。

【结语】因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事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国家大力倡导PPP模式的大背景下,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的投资运营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但风险与机遇并存,PPP项目各方应高度重视项目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反垄断风险,以确保项目的成功。

编辑: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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