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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不切实际的排放标准阻碍农村污水治理

时间: 2019-06-03 13:41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李晓佳

农村污水治理是近几年行业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很多企业都开始大举布局农村污水治理市场。但火热背后,农村污水治理却雷声大、雨点小,举步维艰。

在“2019(第五届)环境施治论坛”现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有很多,如财政投入、规划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等等,而一些不切实际的排放标准则更加严重的阻碍着农村污水治理的进程。

王洪臣的分享语言犀利、观点直指行业痛点,引起了现场很多嘉宾的共鸣和讨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用“非常好的开场炮”来形容王洪臣老师的分享,从污泥处理处置存在问题引申到农村污水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深刻而引人思考,精彩度甚至不亚于当日的“中美女主播的辩论直播”。

以下为王洪臣的现场分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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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

四分之三的省市还没有标准,标准缺失制约着农村污水治理

“标准的不合理、不规范、不科学,极有可能导致农村污水治理走污泥处理处置的老路,陷入原地踏步的尴尬境地。”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统一的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宁夏、浙江、河北、山西、重庆、陕西、江苏、北京等8个省市区已经发布了地方标准,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的地区,也普遍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作为自己农村污水处理的参考排放标准。

我国还有四分之三的省市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没有标准,就没有规划建设的边界条件,就无法全面展开规划建设。

国家层面也加大了对标准制定的推进工作。去年,生态环境部和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修订或完善。

王洪臣认为,这就意味着,国家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再统一制定国家标准,各省市区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地方标准。

最近,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又进一步规范了各省市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

不切实际的标准更加严重地制约着农村污水治理

从目前已经发布的地方排放标准来看,有些省份制定的排放标准过于严格,甚至远超技术可达,这也是目前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同时,一些没有出台排放标准的地区又急于推进,简单套用了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王洪臣指出,“不切实际的标准更加严重地制约着农村污水治理”。

首先,标准分级混乱。有的标准按排水去向分级,但绝大部分农村污水去向无法定性。农村污水很多说不清楚,不能简单用分级来确定标准;有的标准按设施规模分级,但规模取决于采用集中还是分散的规划布局;有的标准按本地经济状况分级,但本地经济状况实际无法定性。 

第二,排放限值宽严不相济。很多省份的一级标准等同或严于国家城镇标准的一级A,但三级标准又放宽到不处理也可达标。王洪臣指出,标准该严的不严,该松的不松,排放限值宽严不相济。

第三,标准要素缺失。王洪臣指出,排放标准应该包括:限值、取样方法、评价方法三个要素。但目前,几乎所有省市的排放标准都没有明确的取样方法和评价方法。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采用瞬时样、全达标的取样评价方法。

第四,制定标准不考虑实施效果或后果。“很多标准制定时,不考虑实际的达标率,导致执行阶段‘就高不就低’,攀比心态严重。”如农村受纳水体普遍没有水功能区划,有区划的也不会是Ⅳ 类或Ⅴ水体,在不清楚排水去向的情况下,为了稳妥,地市县往往会优先采用最严的标准。

王洪臣指出,农村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提前预见到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是否能很好达到相应的治理效果。

第五,越来越严的标准。从目前已经发布了地方排放标准的省市来看,北京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远严于城镇污水排放的一级A标准;河北的相当于一级A;上海介于一级A与一级B之间;宁夏、山西和陕西相当于一级B;浙江和重庆远低于一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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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正在征求意见的标准有加严的趋势。目前,甘肃、广东、山东、河南、湖南、福建、湖北、天津等8个省市区发布了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王洪臣指出,这些正在征求意见的标准,总体上严于城镇一级B标准,且有加严的趋势。

目前来看,很多地区并没有很好理解部委的初衷,依然没有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制定因地制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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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认为,目前已经发布农村污水排放标准或正在征求意见的省市,除重庆市,总体上还是在套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这一标准对于城市万吨到几十万吨级的大中型污水处理厂来说,都存在达标困难,对于几十吨级且水量水质剧烈波动的农村污水处理站来说,想要真正达标,难度可想而知。

合理制定排放标准,推动农村污水治理进展

王洪臣强调,我国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能一味求高,而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因地制宜。

他认为各省市在制定标准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根据农村的实际条件,充分考虑工艺技术可达性、运行维护水平的可达性。过高的排放标准形同“皇帝的新衣”。农村污水治理应重在控制黑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排放标准中的水质指标可主要分成三类:耗氧类指标、无机营养指标和卫生学指标。耗氧物质指标包括有机污染和氨氮,工艺可达性很强,降低耗氧指标即可控制黑臭;无机营养指标和卫生学指标运行上依赖水质监测,需要严格的运行调控,运行可达性很低,除磷药剂和消毒药剂的过量投加对环境有害,化肥流失导致的面源污染才是主要氮磷来源;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主要针对耗氧物质,重点治理卫生和黑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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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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